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15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林首旗 上列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白深基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的即彰化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223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