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407號原告 鄭在佑 被告 李氏 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薇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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