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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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97號債務人 蘇東權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陳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工作
收入若干元?(如未工作,應說明未能工作之原因。)並提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02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每月收入明細、102、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104年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財產目錄所載各公司最新變更事項
登記表、近三年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請自行以董事或股東身分向各該公司查閱)。
3.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摺自102年11月迄今
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說明債務人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
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最近半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定期領取相關社會補助或保險給付?若是,
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
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每月支出保險費用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