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勞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勞訴字第44號原告 丘德育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碧 訴訟代理人 周耿德 律師被告中興電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義福 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廖啟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判決主文第一項關於「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伍仟零玖元」,應更正為「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第四項關於「但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佰捌拾壹萬伍仟零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應更正為「但被告協固保養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柒佰捌拾肆萬捌仟貳佰叁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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