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店簡字第1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怡均
訴訟代理人 謝生富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
。查本件之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8,000元(計
算式:(6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2,
000元=2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