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小字第107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郁婷
被 告 李坤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誤分為小額事件者,當事人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除合意適用小額程序繼續審理外,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
用簡易程序,並將該小額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
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6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價額逾10萬元,顯非屬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8所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之範圍,又原告
雖為本案之言詞辯論,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無從
合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改用簡易訴訟
程序審理,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