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282號
法定代理人  畢嘉棋
被   告  莊志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101年2月29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之「和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記載
,應更正為「和揚汽車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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