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鳳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徐福冠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安邦 間因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3,745,700元(系爭高雄市○○區○○段○○○○號公
告現值37,457元/平方公尺×占用面積100平方公尺),應
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