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原告旭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 律師被告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一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台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訴訟(原審案號為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79號,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重訴字第181號判決後,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433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現由台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1
9號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