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7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753號聲請人品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5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
書記官賴玉芬┌─────────────────────────────────────┐│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75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藍德工業股│台灣中小企│97年3月17日│42,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高銘宗 │有限公司化││││││││成分行│││││├───┼─────┼─────┼──────┼─────┼─────┼──┤│002│藍德工業股│台灣中小企│97年4月1日│42,0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高銘宗│有限公司化││││││││成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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