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九四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一六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五十萬元,並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 陳述 略稱:被告 李裕隆 為中國醫藥學院牙醫系畢業,並取得牙醫師資格,於台中市○○路○段九七之二十一號為陸白牙醫診所之負責人,並負責醫療業務,按依被告所受教育與國家考試及格從事醫療業務,一般人乃可合理相信其應依合理之醫療規則及相關醫事法規之規定,為病患實施醫療行為。其竟完全違反上揭一般病患之合理信任,於原告編號二十五、二十六牙齒因牙齒敏感症於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至西屯路二段九七之十七號 許旭君 牙醫診所求診,經許旭君以銀粉填補,嗣因填補材料脫漏,於同月十九日到許旭君牙醫診所續診,因該診所病患眾多,原告乃至隔鄰被告經營之陸白牙醫診所求診,被告先初步上藥處理後,預約同年月二十二日複診。原告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依預約時間前往複診,詎料,被告竟未對原告說明病情及擬採取之治療方式,亦未徵得原告之同意,竟擅自在編號二十五、二十六及二十四牙齒上施用麻醉後在牙冠上鑽孔將牙隨腔內之血管及神經抽除(即俗稱抽神經)後,即約下次續診時間,原告心覺詫異,經詢護士,始知已被抽取神經,認被告上揭行為觸犯傷害故意罪責,除依法提起刑事自訴外,並依法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三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