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簡字第3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簡字第32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審簡字第32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686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審訴字第456號),爰不經通常審理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甲○○為順利辦取信用卡使用,因受「金先生」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邀約,應允自民國93年6月29日起充任址設高雄市○○區○○路○○○號3樓盛源發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於94年4月8日更名為盛源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盛源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後,旋在充任盛源發公司名義負責人期間,與盛源發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梁銀相 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推由甲○○以盛源發公司負責人名義前往該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辦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此後各期之空白統一發票。迨購得空白統一發票後,再交予梁銀相在盛源發公司實際並無銷售貨物予附表1、附表2所示買受人之狀況下,連續不實開立該等附表所示之統一發票予各該買受人,而附表1所示之買受人也果於申報營業稅之際,佯以曾向盛源發公司購入附表1所示各該統一發票載記金額之貨品云云,而俱將附表1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為進項憑證而作為扣抵銷項稅額使用,甲○○及梁銀相即共同藉由上開手法,連續幫助各該買受人以詐術逃漏如附表1所示之營業稅額(合計新臺幣
41萬2,446元);期間,甲○○及梁銀相俾免盛源發公司之銷項數額與進項數額顯不相當致事跡敗露,另推由梁銀相在盛源發公司並未實際自附表3所示銷售人進貨之情況下,以不詳方式取得該附表所示不實發票,並連續記入帳冊俾憑之進而申報盛源發公司之營業稅(因盛源發公司實際並無銷貨予附表1、附表2所示買受人等事實,本毋庸繳納營業稅,是以不生逃漏營業稅之問題),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關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1.被告甲○○於偵查陳稱其應允充任盛源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等語,及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2.證人 朱晏兒 於偵查中之證述。
3.盛源發公司登記案卷(含盛源發公司歷次變更登記資料)。
4.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業稅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之統一發票影本、盛源發公司申報書(跨中心查詢畫面列印資料)、該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三、論罪
(一)被告行為後,如附表4所示之相關法律均經變更(內容詳該附表所示,至稅捐稽徵法第6、23、18、24、44、28、33條及第48條之1雖迭經修正,惟俱與本案適用之第43條無關),並分別於95年5月26日(指商業會計法部分)、95年7月
1日(指商業會計法除外其他部分)施行,玆經整體比較結果,中間時法及裁判時法並未較為有利,從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自應適用各該行為時法,亦即修正前法;至於同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僅係規範如何將刑法分則罰金刑之單位由「銀元」轉換為「新臺幣」,未就各該分則之實際內涵加以變更,是以應直接適用裁判時法,合先指明。
(二)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最高法院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次,被告應允擔任盛源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另梁銀相則為實際負責人,應俱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從而關於不實開立附表1、附表2所示之統一發票所為,乃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至關於將附表1所示之不實發票提供予該附表所示買受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使用所為,乃係違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末關於將附表3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數次記入帳冊,所為則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載不實會計帳冊罪。被告與梁銀相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應按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三)關於不實填載附表1、附表2所示之數張統一發票、將附表
3所示不實統一發票數次填入會計帳冊,及幫助數位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犯行,各時間緊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者,均應分別按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分別論以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並各加重其刑。
(四)被告所犯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間,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從一重以連續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
四、本院審酌被告應允充任盛源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而與梁銀相共同藉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等手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所為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關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係屬不該。惟念被告於本案中係擔任次要角色,且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點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條件,爰依該條例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1項前段、第3項、第
454條第2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刑法(下同)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後段(指牽連犯之規定,現已刪除)、第56條(現已刪除),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
書記官黃勤涵┌─────────────────────────────────────┐│附表1:│├──┬───────────┬────┬─────┬─────┬─────┤│編號│買受人│發票期間│票號│發票金額│稅額│├──┼───────────┼────┼─────┼─────┼─────┤│1│津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2月│CY00000000│438,000│21,900│├──┼───────────┼────┼─────┼─────┼─────┤│2│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CY00000000│1,100,000│55,000│├──┼───────────┼────┼─────┼─────┼─────┤│3│同上│同上│CY00000000│946,000│47,300│├──┼───────────┼────┼─────┼─────┼─────┤│4│同上│93年12月│CY00000000│1,078,000│53,900│├──┼───────────┼────┼─────┼─────┼─────┤│5│同上│同上│CY00000000│924,000│46,200│├──┼───────────┼────┼─────┼─────┼─────┤│6│鴻廷工程有限公司│93年11月│CY00000000│312,930│15,646│├──┼───────────┼────┼─────┼─────┼─────┤│7│豐寶國際有限公司│93年12月│CY00000000│1,400,000│70,000│├──┼───────────┼────┼─────┼─────┼─────┤│8│裕豪金屬建材有限公司│94年4月│EU00000000│700,000│35,000│├──┼───────────┼────┼─────┼─────┼─────┤│9│同上│同上│EU00000000│620,000│31,000│├──┼───────────┼────┼─────┼─────┼─────┤│10│同上│同上│EU00000000│730,000│36,500│├──┴───────────┴────┴─────┼─────┼─────┤│總計│8,248,930│412,446│└─────────────────────────┴─────┴─────┘┌─────────────────────────────────────┐│附表2:│├──┬───────────┬────┬─────┬─────┬─────┤│編號│買受人│發票期間│票號│發票金額│稅額│├──┼───────────┼────┼─────┼─────┼─────┤│1│高屏花卉運銷合作社│93年12月│CY00000000│937,500│46,875│├──┼───────────┼────┼─────┼─────┼─────┤│2│同上│同上│CY00000000│481,000│24,050│├──┼───────────┼────┼─────┼─────┼─────┤│3│同上│同上│CY00000000│495,786│24,789│├──┼───────────┼────┼─────┼─────┼─────┤│4│財經網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CY00000000│648,000│32,400│├──┼───────────┼────┼─────┼─────┼─────┤│5│同上│同上│CY00000000│388,000│19,400│├──┼───────────┼────┼─────┼─────┼─────┤│6│同上│同上│CY00000000│390,000│19,500│├──┼───────────┼────┼─────┼─────┼─────┤│7│同上│同上│CY00000000│327,500│16,375│├──┼───────────┼────┼─────┼─────┼─────┤│8│同上│同上│CY00000000│432,000│21,600│├──┼───────────┼────┼─────┼─────┼─────┤│9│同上│同上│CY00000000│198,000│9,900│├──┼───────────┼────┼─────┼─────┼─────┤│10│同上│同上│CY00000000│540,000│27,000│├──┼───────────┼────┼─────┼─────┼─────┤│11│同上│同上│CY00000000│556,000│27,800│├──┼───────────┼────┼─────┼─────┼─────┤│12│同上│同上│CY00000000│420,000│21,000│├──┼───────────┼────┼─────┼─────┼─────┤│13│沂峰實業有限公司│同上│DU00000000│425,723│21,286│├──┼───────────┼────┼─────┼─────┼─────┤│14│同上│同上│DU00000000│1,059,656│52,983│├──┼───────────┼────┼─────┼─────┼─────┤│15│同上│同上│DU00000000│429,818│21,491│├──┼───────────┼────┼─────┼─────┼─────┤│16│同上│同上│DU00000000│444,060│22,203│├──┼───────────┼────┼─────┼─────┼─────┤│17│同上│同上│DU00000000│380,565│19,028│├──┼───────────┼────┼─────┼─────┼─────┤│18│同上│同上│DU00000000│367,538│18,377│├──┼───────────┼────┼─────┼─────┼─────┤│19│同上│同上│DU00000000│1,143,652│57,183│├──┼───────────┼────┼─────┼─────┼─────┤│20│同上│同上│DU00000000│1,015,268│50,763│├──┼───────────┼────┼─────┼─────┼─────┤│21│同上│同上│DU00000000│949,748│47,487│├──┼───────────┼────┼─────┼─────┼─────┤│22│同上│同上│DU00000000│897,998│44,900│├──┼───────────┼────┼─────┼─────┼─────┤│23│同上│同上│DU00000000│520,223│26,011│├──┼───────────┼────┼─────┼─────┼─────┤│24│同上│同上│DU00000000│560,588│28,029│├──┼───────────┼────┼─────┼─────┼─────┤│25│同上│同上│DU00000000│554,898│27,745│├──┼───────────┼────┼─────┼─────┼─────┤│26│同上│同上│DU00000000│577,484│28,874│├──┼───────────┼────┼─────┼─────┼─────┤│27│同上│同上│DU00000000│597,724│29,886│├──┼───────────┼────┼─────┼─────┼─────┤│28│同上│同上│DU00000000│329,889│16,494│├──┼───────────┼────┼─────┼─────┼─────┤│29│同上│同上│DU00000000│384,698│19,235│├──┼───────────┼────┼─────┼─────┼─────┤│30│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94年1月│DU00000000│225,000│11,250│││限公司│││││├──┼───────────┼────┼─────┼─────┼─────┤│31│全家實業有限公司│94年3月│EU00000000│404,000│20,200│├──┼───────────┼────┼─────┼─────┼─────┤│32│同上│同上│EU00000000│479,750│23,988│├──┼───────────┼────┼─────┼─────┼─────┤│33│同上│同上│EU00000000│606,000│30,300│├──┼───────────┼────┼─────┼─────┼─────┤│34│同上│同上│EU00000000│631,250│31,563│├──┼───────────┼────┼─────┼─────┼─────┤│35│同上│同上│EU00000000│439,350│21,968│├──┼───────────┼────┼─────┼─────┼─────┤│36│同上│同上│EU00000000│454,500│22,725│├──┼───────────┼────┼─────┼─────┼─────┤│37│同上│同上│EU00000000│303,750│15,150│├──┼───────────┼────┼─────┼─────┼─────┤│38│同上│同上│EU00000000│252,500│12,625│├──┼───────────┼────┼─────┼─────┼─────┤│39│同上│同上│EU00000000│429,250│21,463│├──┼───────────┼────┼─────┼─────┼─────┤│40│同上│同上│EU00000000│353,500│17,675│├──┼───────────┼────┼─────┼─────┼─────┤│41│同上│同上│EU00000000│328,250│16,413│├──┼───────────┼────┼─────┼─────┼─────┤│42│同上│同上│EU00000000│429,250│21,463│├──┼───────────┼────┼─────┼─────┼─────┤│43│同上│同上│EU00000000│277,750│13,888│├──┼───────────┼────┼─────┼─────┼─────┤│44│同上│同上│EU00000000│303,000│15,150│├──┼───────────┼────┼─────┼─────┼─────┤│45│同上│同上│EU00000000│343,400│17,170│├──┼───────────┼────┼─────┼─────┼─────┤│46│同上│同上│EU00000000│580,750│29,038│├──┼───────────┼────┼─────┼─────┼─────┤│47│同上│同上│EU00000000│454,500│22,725│├──┼───────────┼────┼─────┼─────┼─────┤│48│同上│同上│EU00000000│479,750│23,988│├──┼───────────┼────┼─────┼─────┼─────┤│49│同上│同上│EU00000000│459,550│22,978│├──┼───────────┼────┼─────┼─────┼─────┤│50│同上│同上│EU00000000│434,300│21,715│├──┼───────────┼────┼─────┼─────┼─────┤│51│同上│同上│EU00000000│439,350│21,968│├──┼───────────┼────┼─────┼─────┼─────┤│52│同上│同上│EU00000000│469,650│23,483│├──┼───────────┼────┼─────┼─────┼─────┤│53│同上│同上│EU00000000│449,450│22,473│├──┼───────────┼────┼─────┼─────┼─────┤│54│同上│同上│EU00000000│464,600│23,230│├──┼───────────┼────┼─────┼─────┼─────┤│55│同上│同上│EU00000000│489,850│24,493│├──┼───────────┼────┼─────┼─────┼─────┤│56│同上│同上│EU00000000│439,350│21,968│├──┼───────────┼────┼─────┼─────┼─────┤│57│同上│同上│EU00000000│489,850│24,493│├──┼───────────┼────┼─────┼─────┼─────┤│58│同上│同上│EU00000000│555,500│27,775│├──┴───────────┴────┴─────┼─────┼─────┤│總計│28,919,516││└─────────────────────────┴─────┴─────┘┌─────────────────────────────────────┐│附表3:│├──┬───────────┬────┬─────┬─────┬─────┤│編號│銷售人│發票期間│票號│發票金額│稅額│├──┼───────────┼────┼─────┼─────┼─────┤│1│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年11月│CW00000000│1,473,920│73,696│├──┼───────────┼────┼─────┼─────┼─────┤│2│富騰貿易有限公司│93年12月│CU00000000│177,980│8,899│├──┼───────────┼────┼─────┼─────┼─────┤│3│奇巧富數位科技有限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1,401,890│70,095│├──┼───────────┼────┼─────┼─────┼─────┤│4│同上│93年12月│CU00000000│1,375,000│68,750│├──┼───────────┼────┼─────┼─────┼─────┤│5│同上│93年12月│CU00000000│1,347,000│67,350│├──┼───────────┼────┼─────┼─────┼─────┤│6│德燦企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CU00000000│778,052│38,902│├──┼───────────┼────┼─────┼─────┼─────┤│7│同上│同上│CU00000000│2,008,800│100,440│├──┼───────────┼────┼─────┼─────┼─────┤│8│同上│93年12月│CU00000000│1,404,620│70,232│├──┼───────────┼────┼─────┼─────┼─────┤│9│同上│93年12月│CU00000000│1,965,600│98,280│├──┼───────────┼────┼─────┼─────┼─────┤│10│琨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94年1月│DU00000000│640,530│32,027│├──┼───────────┼────┼─────┼─────┼─────┤│11│同上│同上│DU00000000│446,298│22,315│├──┼───────────┼────┼─────┼─────┼─────┤│12│同上│同上│DU00000000│1,013,584│50,679│├──┼───────────┼────┼─────┼─────┼─────┤│13│同上│同上│DU00000000│508,662│25,433│├──┼───────────┼────┼─────┼─────┼─────┤│14│同上│同上│DU00000000│878,042│43,902│├──┼───────────┼────┼─────┼─────┼─────┤│15│同上│同上│DU00000000│426,000│21,300│├──┼───────────┼────┼─────┼─────┼─────┤│16│允松興業有限公司│94年1月│DU00000000│1,093,928│54,696│├──┼───────────┼────┼─────┼─────┼─────┤│17│同上│同上│DU00000000│992,706│49,635│├──┼───────────┼────┼─────┼─────┼─────┤│18│同上│同上│DU00000000│508,662│25,433│├──┼───────────┼────┼─────┼─────┼─────┤│19│同上│同上│DU00000000│530,772│26,539│├──┼───────────┼────┼─────┼─────┼─────┤│20│同上│同上│DU00000000│552,376│34,176│├──┼───────────┼────┼─────┼─────┼─────┤│21│同上│同上│DU00000000│683,518│34,176│├──┼───────────┼────┼─────┼─────┼─────┤│22│鑫吉利實業有限公司│94年1月│DU00000000│630,190│31,510│├──┼───────────┼────┼─────┼─────┼─────┤│23│同上│同上│DU00000000│928,642│46,432│├──┼───────────┼────┼─────┼─────┼─────┤│24│同上│同上│DU00000000│548,130│27,407│├──┼───────────┼────┼─────┼─────┼─────┤│25│同上│同上│DU00000000│571,736│28,587│├──┼───────────┼────┼─────┼─────┼─────┤│26│建道電子有限公司│94年3月│EU00000000│358,000│17,900│├──┼───────────┼────┼─────┼─────┼─────┤│27│有全弘企業有限公司│94年3月│EU00000000│665,000│33,250│├──┼───────────┼────┼─────┼─────┼─────┤│28│同上│同上│EU00000000│589,000│29,450│├──┼───────────┼────┼─────┼─────┼─────┤│29│同上│94年4月│EU00000000│861,300│43,065│├──┼───────────┼────┼─────┼─────┼─────┤│30│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94年3月│EU00000000│851,400│42,570│││限公司│││││├──┼───────────┼────┼─────┼─────┼─────┤│31│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32│同上│同上│EU00000000│851,400│42,570│├──┼───────────┼────┼─────┼─────┼─────┤│33│同上│同上│EU00000000│866,250│43,313│├──┼───────────┼────┼─────┼─────┼─────┤│34│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35│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36│同上│同上│EU00000000│851,400│42,570│├──┼───────────┼────┼─────┼─────┼─────┤│37│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38│同上│94年4月│EU00000000│861,300│43,065│├──┼───────────┼────┼─────┼─────┼─────┤│39│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40│同上│同上│EU00000000│856,350│42,818│├──┼───────────┼────┼─────┼─────┼─────┤│41│同上│同上│EU00000000│861,300│43,065│├──┼───────────┼────┼─────┼─────┼─────┤│42│同上│同上│EU00000000│866,250│43,313│├──┼───────────┼────┼─────┼─────┼─────┤│43│同上│同上│EU00000000│851,400│42,570│├──┴───────────┴────┴─────┼─────┼─────┤│總計│37,190,938│1,859,633│└─────────────────────────┴─────┴─────┘┌───────────────────────────────────────────┐│附表4:│├──────┬───────┬───────┬───────┬───────┬────┤│相關變更條文│行為時法之內容│中間時法即民國│裁判時法即民國│比較理由│備註││││95年5月26日至│95年7月1日起││││││6月30日之內容│之內容│││├──────┼───────┼───────┼───────┼───────┼────┤│【商業會計法│商業負責人、主│商業負責人、主│同左│(併科)罰金刑│行為時法││第71條】│辦及經辦會計人│辦及經辦會計人││由新臺幣15萬元│較諸中間│││員或依法受託代│員或依法受託代││提高為60萬元。│時法、裁│││他人處理會計事│他人處理會計事│││判時法,│││務之人員有下列│務之人員有下列│││更為有利│││情事之一者,處│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一│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下略)│帳冊…(下略)││││├──────┼───────┼───────┼───────┼───────┼────┤│【罰金刑最低│罰金:(銀元)│同左│罰金:新臺幣10│罰金刑之最低度│行為時法││度刑之變更與│元以上。有期徒││00元以上,以百│刑,由銀元10元│或中間時││加、減】刑法│刑加減者,其最││元計算。有期徒│(前經提高10倍│法較為有││第33條第5款│高度及最低度同││刑或罰金加減者│)即新臺幣30元│利││、第67條、第│加減之。拘役或││,其最高度及最│,提高為新臺幣│││68條│罰金加減者,僅││低度同加減之。│1000元;且加(││││加減其最高度。││拘役加減者,僅│減)之最低數額││││││加減其最高度。│,亦由銀元1元│││││││即新臺幣3元,│││││││提高成為新臺幣│││││││100元;又罰金│││││││刑之最低度刑亦│││││││同加(減)之。││├──────┼───────┼───────┼───────┼───────┼────┤│【共同正犯】│二人以上共同實│同左│二人以上共同實│共同正犯之範圍│本案適用││刑法第28條│「施」犯罪之行││「行」犯罪行為│經修正限縮為不│結果均相│││為者,皆為正犯││者,皆為正犯│及於「陰謀」、│同,中間││││││「預備」等行為│時法或裁││││││階段。│判時法並│││││││未較有利│├──────┼───────┼───────┼───────┼───────┼────┤│【連續犯】│第56條:「連續│同左│(刪除)│連續犯之規定經│本案數次│││數行為而犯同一│││修正刪除。│填載不時│││之罪名者,以一││││會計憑證│││罪論。但得加重││││(帳冊)│││其刑至2分之1││││、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等犯行,│││││││依裁判時│││││││法俱須分│││││││論併罰,│││││││依行為時│││││││或中間時│││││││法則僅各│││││││論一罪,│││││││較為有利│├──────┼───────┼───────┼───────┼───────┼────┤│【牽連犯】│第55條後段:「│同左│(刪除)│新法牽連犯之規│本案之連│││犯一罪而其方法│││定經修正刪除。│續填載不│││或結果之行為犯││││實會計憑│││他罪名者,從一││││證(帳冊│││重處斷。」││││)、連續│││││││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依裁│││││││判時法須│││││││分論併罰│││││││,依行為│││││││時或中間│││││││時法則僅│││││││從一重論│││││││處,較為│││││││有利│├──────┼───────┼───────┼───────┼───────┼────┤│【易科罰金折│犯最重本刑為5│同左│犯最重本刑為5│易科罰金折算標│行為時法││算標準變更】│年以下有期徒刑││年以下有期徒刑│準由銀元300元│或中間時││修正前刑法第│以下之刑之罪,││以下之刑之罪,│即新臺幣900元│法較為有││41條第1項前│而受6個月以下││而受6個月以下│,提高為以新臺│利││段、廢止前罰│有期徒刑或拘役││有期徒刑或拘役│幣1000元、2000│││金罰鍰提高標│之宣告…得以││之宣告者,得以│元或3000元折算│││準條例第2條│(銀元,下同)││新臺幣1000元、│1日。│││→現行刑法第│1元以上3元以││2000元或3000元││││41條第1項前│下折算1日,易││折算1日,易科││││段│科罰金。依刑法││罰金。│││││第41條易科罰金│││││││…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結│1.論罪科刑方面,茲經整體比較結果,以行為時法罪數較少,且(併科)罰金刑最低度刑較低│││,均較為有利。│││2.易刑規定方面(尚無須整體適用),以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內容與行為時法相同)較裁判時││論│法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較低,較為有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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