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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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2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