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曾奕盛
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毅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號
聲請人 曾奕盛
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聲請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元,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如果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洪毅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