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07號
原告黃○○(真實姓名、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楊騏源
被告 莊善愷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113年度簡字第22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
法官林皇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倢妤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