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 司繼字 第33號

聲請人 陳文旺 即被繼承人 黃秀凱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解任陳文旺為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黃秀凱之遺產管理人,日前已將剩餘遺產歸屬於國庫,已完成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等語,並提出國庫繳款書影本為證。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財產管理人有正當理由者

  ,得聲請法院許可其辭任。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140條、145條第2項、第14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揭事實,由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83號、108年度 司家 催字第9號、113年度司繼字第117號卷宗確認無誤,堪信為真實;是聲請人業將被繼承人黃秀凱之遺產處理完畢,自已無續為其遺產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請求核備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洪志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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