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告 蔡淑慧
被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前於同年月21日已將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案件關於被告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俊股 承辦),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有同一裁定,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俊股承辦)。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