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

原告 蔡淑慧

被告 李宜璋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經原告於民國114年3月30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本院前於同年月21日已將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08號案件關於被告部分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規定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俊股 承辦),依刑事訴訟法第489條第1項規定,視為就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審附民字第299號)有同一裁定,亦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與該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929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俊股承辦)。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姚怡菁

法官黃志皓

法官黄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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