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825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王廣源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2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王廣源因毀棄損壞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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