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58,848元【計算式:(13,200x467+13,200x1,932+13,200x369)x11/75=5,358,84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伍幸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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