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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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