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4年度店簡字第14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461號
原   告 乙○○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