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868號
上 訴 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彥嘉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
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2萬2,3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
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其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
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表明上訴之理由,並依同法第441條規定
內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