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九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文田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甲○○罪嫌重大,有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執行延長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四年四月六日起,再予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廖立頓
法官廖健男法官顏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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