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5年10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