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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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9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961號抗告人甲○○抗告人與相對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7月5日本院台中簡易庭95年度拍字第96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春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