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15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5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七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素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