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0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楊盤江 律師被告凡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500,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7,00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1,6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50,500元,尚欠新台幣111,1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7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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