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小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小字第33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謝政達
       邱俊偉
被   告  邱琬心邱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叁仟陸佰叁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
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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