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豐簡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泳鈜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20007號、101年度偵字第22094號),本院判決如下
:
主文
王泳鈜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王泳鈜不知自我約束,無視其本身為有配偶之人
,違背婚姻之忠貞義務,率爾與他人通姦,破壞家庭秩序和
諧及婚姻生活之安定性,有違社會善良風俗,亦造成告訴人
身心痛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
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暨事後始終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
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3
9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