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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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永泰金城B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文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游肇基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民法
第97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於車位登記一案,已對永泰建
設公司提出訴訟,因相對人游肇基未參與訴訟將視為放棄向
永泰建設公司要求應有之權益,乃將上揭通知以存證信函依
相對人之住居所台北市○○區○○街○○號2樓通知相對人,
因相對人拒領遭退回,爰聲請公示送達云云。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述事實,雖據提出存證信函、相對人之戶籍
謄本等為證。惟查依上揭戶籍謄本顯示相對人游肇基之戶籍
係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2樓,聲請人
並未向該處送達,是相對人尚無住居所不明之事實,聲請人
對相對人聲請公示送達,核與上開法條之規定不合,應予駁
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9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4月1日
書記官簡吟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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