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2年度湖簡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8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何秀鑾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信用卡消
費款事件,抗告人對於102年3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
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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