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更㈠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
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上訴人美德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被上訴人庚○○
丁○○兼右一人法定代理人丙○○
己○○辛○○○戊○○乙○○甲○○訴訟代理人蘇吉雄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東名簿記載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六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黃玉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