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8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二號
聲請人紳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八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三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陳翠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蔡亦鈞┌──────────────────────────────────────────────────────┐│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賀民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丹鳳分│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伍萬零捌佰伍拾元│0000000│││││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