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房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房屋糾紛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林清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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