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一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右列被告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第九款所定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七日將其收押,又自九十三年一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復自九十三年三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被告甲○○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陳鴻清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千士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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