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1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七一號
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柒拾肆萬陸仟零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肆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陸拾壹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壹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二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吳為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昱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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