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4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5年度偵字第17983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由本院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丁○○無罪。
犯罪事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丁○○認勇建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建公司)於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施工興建「文華真品」工程,造成其住居之臺中市○○區○○路一段二三號建物受損,多次要求勇建公司賠償未果,心生不滿,竟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十七時三十分許,至臺中市○○區○○街○○巷○○號十樓之一勇建公司擲雞蛋、灑冥紙,致在場勇建公司員工甲○○、乙○○、丙○○等人心生畏懼,而生危害於安全,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已於九十一年二月八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九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二八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丁○○涉有上開恐嚇罪嫌,係以①被告丁○○於偵訊中坦承:伊係因為伊告毀損部分對方沒出來解決,所以去丟雞蛋、灑冥紙等語。②證人甲○○、乙○○、丙○○及勇建公司員工 林正仁梁彥哲 於偵查中之證詞。③現場照片三十張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固對其有於上開時地至勇建公司丟擲雞蛋之事實坦承不諱,惟堅決否認有何恐嚇犯行,辯稱略以:伊當日係要勇建公司出面和解,並無恐嚇在場員工之意。且當天是勇建公司陳副總帶伊至勇建公司,當時陳副總也有在場。又伊所灑者不是冥紙,而是神明用的四方金等語。經查:
(一)證人甲○○於偵查中證稱:「當天我原本在工地上班,有人通知我說有人去公司丟冥紙,..。」、「(當天我)五點多接到同事電話,回去大約是五點多。」、「(看到什麼?)有一位大姊躺在公司一位負責人辦公室的地上,旁邊很多冥紙,丁○○在地上呻吟、叫,講很多莫名其妙的話,後來警察有來,我跟一個同事先把她帶到負責人辦公室外面,我問她怎麼了,她就很激動。警察來之後有勸離她,一段時間之後她先走,我就回工地。」、「(負責人狀紙上為什麼說是你架她離開的?)因為她在地上躺著,我就跟另一個同事扶她出去。」、「(有沒有聽到她說任何你聽起來會害怕的言詞?)沒有。她沒有對我說什麼恐嚇的話,沒有聽到她跟別人說什麼,但是她的狀況看起來精神不穩定,又在地上灑滿地冥紙,我會害怕。」;於審理中結證稱:「(丟雞蛋、灑冥紙時你不在現場?)是的。」、「(我到達公司時)她(即被告)躺在地上哭。」、「(她有無對你說任何恐嚇讓你害怕的話或是事情?)沒有。」、「我沒有看到雞蛋,但是被告躺在公司負責人的辦公室內周圍有冥紙。」、「(你到現場看到整個狀況你會害怕?)我有跟被告有幾面之緣,且當時有幾位同事在旁,我是不會害怕。」、「(當天被告的行為,你有認為被告在恐嚇你?)不是。」、「(提示九十五年她字第三五三七號偵卷第五五頁筆錄,你在偵訊時說被告的狀況看起來精神不穩定,在地上散滿冥紙,你會害怕,你說會害怕是何意?)我是說我第一時間會害怕,因為正常的人是不會這樣做,但是我跟被告談過幾句話後,被告就是哭,我試著跟被告跟她交談,那時警察還沒有來。」、「(你所謂的第一時間會害怕,是指被告恐嚇你,你會害怕?)我是看到滿地冥紙、有人躺在那裡。」、「(你害怕的原因是因為被告當天整個行為舉止在恐嚇你,所以讓你害怕?)不是,她不是針對我。」等語。核諸證人甲○○證述:伊係事後才返回公司,且當時被告是躺在地上哭,被告沒有對伊說任何恐嚇讓伊害怕的話或事情,伊不認為被告當天是在恐嚇伊等語,被告辯稱伊沒有恐嚇甲○○等語,應可採信。
(二)證人乙○○、丙○○於偵查中均未言及有何因被告丟擲雞蛋、灑冥紙而心生恐懼情事(詳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四頁)。且依證人乙○○於審理中結證:「(當天被告整個的行為舉止,包括被告所說的話語,有無讓你恐懼?)一開始是緊張,要處理這件事情,後來有點害怕,被告一進來的時候有放話,說不關我們這些小姐的事情,被告說我們是幫壞人做事情,被告說她背後有靠山,有辦法帶來人,如果她真的要帶人來,就不會像今天這樣子,被告說她會帶很多個兄弟。」等語;及證人丙○○於審理中結證:「(當天被告的言行、舉止,有無讓你心生恐懼?)有。就是她說她說她會叫兄弟這句話,讓我恐懼。」等語,亦難認乙○○、丙○○二人有何因被告丟擲雞蛋、灑冥紙而心生恐懼情事,檢察官認被告丟擲雞蛋、灑冥紙,致在場勇建公司員工甲○○、乙○○、丙○○等人心生畏懼云云,應有誤會。
(三)證人乙○○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偵查中係結證稱:「(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是 陳明 祥帶丁○○進你們公司的?)是,當時我在電梯門口等電梯要下去,要下班了,電梯門開後就看到 陳明祥 、丁○○出來,因為公司要關門了,看她們進來,我就沒有下樓。」、「(她說了什麼?)不是很清楚,意思是說她不是很好惹,她有有力的人。她用臺語說:她有兄弟(我聽起來感覺像是指她的親兄弟,不是道上的兄弟)很有影響力,然後她情緒越來越激動,她手上有拿袋子,外表看不出來是什麼,她就從袋子裡拿出雞蛋來丟。」、「在丁○○丟雞蛋時林正仁剛好出現。丁○○丟完雞蛋就衝到老闆的辦公室我阻止不及。她在老闆的辦公室裡面丟雞蛋、灑冥紙。丟完後她整個人賴在地上、躺在地上,我們請她出來,她還是一直哭鬧,我們有報警,但是六點多警察才到場,警察勸導丁○○離開,但是她也不聽。後來她狀況不是很好,我跟其她人扶著她到電梯門口,然後我就把鐵門放下來,我就先下班了。」、「(有沒有聽到丁○○說任何恐嚇的言詞?)只有她剛進公司前面她所說的那段話。之後她的狀況就不好,一直哭鬧。」等語;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被告當時有無說何話?)被告一直在哭鬧,一直重複說我們公司沒有賠償,沒有良心之類的話。」、「(當天被告整個的行為舉止,包括被告所說的話語,有無讓你恐懼?)一開始是緊張,要處理這件事情,後來有點害怕,被告一進來的時候有放話,『說不關我們這些小姐的事情』,被告說我們是幫壞人做事情,被告說她背後有靠山,..。」、「..被告一直哭鬧,然後說一些我們沒有天良之類的話,因為被告都在地上哭鬧,被告的行為比較屬於鬧事,如果是講話恐嚇,是她一進來比較有講而已,之後被告都是在地上哭鬧。」、「..我自己認為她是在虛張聲勢,至於被告是不是有人,我並不清楚,只是被告一直說她有靠山。」等語,核諸證人乙○○所證:被告一進來就說不關渠等小姐的事,伊聽被告所說之言語,是覺得被告的意思是說她不是很好惹,被告有有力的人,被告的親兄弟很有影響力,伊認為被告是在虛張聲勢等語。再佐以被告當時之情緒係越來越激動,丟雞蛋、灑冥紙後,整個人即賴在地上、躺在地上,一直哭鬧,後來因被告狀況不是很好,乙○○且與其他人扶著被告到電梯門口,之後才關門下班等情,尚難認被告當時係在恐嚇乙○○。
(四)證人丙○○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偵查中結證稱:「(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丁○○去妳們公司的經過?)她進來手上有拿一包紙袋,說要找老闆,我們說老闆不在她就從紙袋裡拿東西出來丟才知道是雞蛋。之後往裡面衝到董事長的辦公室,從袋子裡拿出冥紙,然後哭鬧不離開,我們就報警,我並有打電話請工務部的梁彥哲、甲○○回來。」、「(你當天有沒有聽到丁○○說任何恐嚇的話?)她說『你不要看我一個女人而已,我是有七、八個兄弟,只是不叫而已』。並說我們小姐都不幫她,如果她繼續這樣鬧的話我們也不用上班了。」等語;於審理中結證稱:「...,後來被告就往裡面的方向衝,衝進去我們董事長的辦公室,然後灑冥紙,弄得亂七八糟,哭倒在那邊。」、「(被告有無具體的說找來兄弟要做何事?)沒有。」、「(你認為被告是針對你做這件事情?)應該不是針對我,應是針對公司。」等語,則依被告當時所述「你不要看我一個女人而已,我是有七、八個兄弟,只是不叫而已』等語,在客觀上已難遽認被告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丙○○。
(五)至證人乙○○嗣於審理中雖另證稱:「(被告有無說會帶很多的兄弟來做什麼?)她說會帶兄弟來亂,不讓我們工作。」、「(妳說被告說她有兄弟過來,「兄弟」指的是黑道兄弟還是她自己的兄弟?)我不知道。」、「(你聽起來認為如何?)我自己認為是黑道兄弟。」云云;證人丙○○於審理中亦證稱:「..然後被告說不要欺負她一個人,她隨便叫有七、八個兄弟,到時候她的兄弟來就不是這樣子而已。」云云。惟證人乙○○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偵查中並未言及被告有何揚言要帶兄弟來亂,不讓渠等工作之言詞(詳見九十五年度他字第三五三七號偵查卷第五三至五四頁)。另證人丙○○於同日偵查中亦係證稱:「她(被告)說『你不要看我一個女人而已,我是有七、八個兄弟,只是不叫而已』,『並說我們小姐都不幫她,如果她繼續這樣鬧的話我們也不用上班了』。」等語(見同上偵查卷第五五頁),核證人乙○○及丙○○於審理中所述較渠二人於偵查中所述,顯均有出入,並均有愈趨不利於被告情形。參之,人之記憶常隨時間經過而趨模糊,再佐以證人乙○○於審理中亦結證稱:「(提示偵卷五十三頁筆錄,偵訊你說被告有提到說她有兄弟,你聽起來感覺像是她的親兄弟不是道上的兄弟,為何前後所述不一?)因為當時比較混亂,事情也過了一段時間,至少被告有提到她有兄弟,這是事實,上次我的認為與這次的認為不同,是因為感覺不同。..,但應以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偵訊所講的比較正確,因為那時比較接近案發時間。」等語;證人丙○○於偵查中證稱:因為伊很少這麼晚下班,所以當時的事情,伊記得等語,足認丙○○於偵查中證述時,對於事發經過確實尚記憶清楚。準此,被告於案發時所述言語內容,應以證人乙○○及丙○○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偵查中結證內容較符真實。再者,被告於案發時對於有關「兄弟」之言詞,只說了一次,亦經證人丙○○於審理中結證在卷,而證人乙○○、丙○○於審理中對於被告當時有關「兄弟」言詞之證述,經核亦有所不同,已難僅憑證人乙○○及丙○○嗣於審理中所為互核有所出入,且與渠二人自己於偵查中所述不符之證詞,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況依證人乙○○於審理中所證:「(被告講的這些話,妳認為被告是在恐嚇妳?)是有一點,而且我有一點害怕。」、「(妳害怕什麼?)害怕被告把我們當成對象。」、「(當天被告有無把妳們當成對象?)當天是沒有,『我所謂的害怕是指被告可能以後會把我們當成對象』。」等語;及丙○○於審理中所證:「(你剛剛說被告會叫兄弟,這是何意?)我當時認為被告會要找一些打手過來,『這是我個人的推測』。」、「(被告說她會叫兄弟過來,這句話說過幾次?)一次。」、「(被告當時講說要找的兄弟,是她自己的親兄弟還是有黑道背景?)這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被告要找自己的兄弟還是黑道的兄弟,我的感覺是被告要找打手。」、「(被告有無具體的說找來兄弟要做何事?)沒有。」、「..就是她說她說她會叫兄弟這句話,讓我恐懼。」、「(你恐懼何事?)因為被告說如果找兄弟來的話,會讓我們沒有辦法好好上班。『我是怕被告如果真的叫兄弟來,不知道會做出什麼事情』,『因為這次是丟雞蛋、灑冥紙,下次潑硫酸怎麼辦』。」等語,乙○○顯係出於自己想像「被告以後可能會將伊當作對象」而心生恐懼,丙○○顯均係出於自己想像「被告以後可能會做出什麼事情」而心生恐懼,均非因被告實際有說要找兄弟對渠等做出何危害,而生心畏怖。
(六)再者,九十五年四月十九日確係勇建公司經理陳明祥帶被告至勇建公司,業經證人乙○○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同上偵卷第五四頁),核與被告所供情節相符。是參之被告方面當時是被告自己一人至勇建公司,而當時勇建公司在場員工則計有陳明祥、乙○○、丙○○、林正仁等四人,業據乙○○、丙○○、林正仁分別於偵查中陳明在卷。再佐以被告進入勇建公司表明要找老闆,乙○○並表示渠等要下班請被告離開,被告情緒即開始激動,開始大聲說話說出前揭有關「兄弟」內容之言詞,陳稱小姐都不幫被告等語,並衝進董事長辦公室丟擲雞蛋、灑冥紙,之後即躺在地上哭鬧,警察至現場處理後,被告且係由乙○○等人扶到電梯門口,業經證人乙○○、丙○○、甲○○分別於偵查中結證在卷等情,被告辯稱伊無恐嚇員工犯行等語,尚堪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確有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恐嚇犯行,揆諸首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其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抑。再者,被告當時已表明不關乙○○、丙○○等小姐之事,而被告當日所要找之對象即勇建公司董事長當時復不在現場,尚難認被告在勇建公司丟擲雞蛋、灑冥紙之行為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檢察官亦未起訴認被告有構成此罪,本院尚無從審理被告是否構成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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