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762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訴外人 韓信義 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7年8月17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民國81年9月10日起至民國82年9月10日止。
(四)清償日期:民國82年9月10日。
(五)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七)違約金: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即相對人。嗣因相對人甲○○對訴外人韓信義負有新台幣900萬元之債務並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擔保。而訴外人韓信義於民國86年6月16日及87年8月5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900分之175及900分之120,合計900分之295即295萬)移轉與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已屆民國82年9月10日不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950,0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人乙○○為債權及抵押權之受讓人,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文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華民國97年2月27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