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1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琥盛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5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琥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琥盛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復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80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77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並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386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9年11月9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2年5月1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5月1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