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9號原告游祥派上列原告對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