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被告乙○○被告甲○○右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丁○○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乙○○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甲○○自民國捌拾玖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丁○○、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被告丁○○、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延長羈押。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丁○○、乙○○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被告甲○○應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