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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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31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   告  鄒瑞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暨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於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6條約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除
法律所規定之法院有管轄權外,持卡人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擇一為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有信用卡使用契約暨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各1份附卷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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