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補字第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鳳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劉雅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妙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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