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雄簡字第309號
原 告 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 律師
林暐修
被 告 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景章
被 告 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高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叁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叁佰貳
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簡易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孫景章即成展工程行(下稱成展工程行)分別給付新臺幣(
下同)202,290元、122,188元,及各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審理
中變更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分別給付
168,832元、193,324元,及各自民國105年1月12日言詞
辯論筆錄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
利息,經核其性質分屬減縮及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
諸首揭規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即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
商銀 )對訴外人孫景章、 羅秀華 有361,210萬元,及自88年
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5%計算之利息,暨
自88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之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並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業經本院以89年度促字第7049號支付命令核准並確定在
案(下稱系爭執行名義)。嗣泛亞商銀對孫景章、羅秀華聲
請強制執行均未獲受償,而泛亞商銀於92年12月10日更名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商銀),寶華商銀嗣
於94年7月7日將系爭債權轉讓予通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通寶公司),通寶公司復於101年4月5日讓與系
爭債權予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公司)
,元大公司則於101年5月23日轉讓系爭債權予原告。原告
於受讓系爭債權後,即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由本院以102年度司執
字第55982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在案,並於102年4月23日對被告核發扣押暨移轉命令(下
稱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而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皆於102
年4月25日合法送達被告,詎被告均未於法定期間依強制執
行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聲明異議,又未依系爭扣押暨移
轉命令之內容給付予原告,且原告屢次催討均未獲置理。而
孫景章於103年受僱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
為20,833元、於102年及103年受僱於被告成展工程行之每
月薪資則為25,000元、18,333元;羅秀華於102年及103年
受僱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各為20,100元、
25,283元、於102年及103年受僱於被告成展工程行之每月
薪資則各為10,000元、6,667元。是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
司依法分別應扣押孫景章自103年6月起至12月之每月薪資
債權3分之1,並由原告依29%之執行債權比例分配14,096
元,以及扣押羅秀華自102年5月起至103年12月之每月薪
資債權3分之1,共計154,736元之款項;被告成展工程行
則依法應各扣押孫景章自102年5月起至103年12月之每月
薪資債權3分之1,共計139,996元之款項,以及扣押羅秀
華自102年5月起至103年12月之每月薪資債權3分之1,
共計53,328元之款項,為此,爰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分別
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共計168,832元【計算式
:14,096+154,736=168,832】、被告成展工程行給付共
計193,324元【計算式:139,996+53,328=193,324】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孫景章、羅秀華於95年起已不再支領薪資,被告
自無法再為孫景章、羅秀華清償所欠款項等語資為抗辯。並
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主張孫景章、羅秀華積欠泛亞商銀系爭債權,泛亞
商銀乃依法聲請支付命令並取得系爭執行名義,並以系爭執
行名義對孫景章、羅秀華聲請強制執行而未獲清償,對孫景
章、羅秀華尚有系爭債權,嗣泛亞商銀於92年12月10日更名
為寶華商銀,寶華商銀於94年7月7日轉讓系爭債權予通寶
公司,通寶公司復於101年4月5日讓與系爭債權予元大公
司,元大公司則於101年5月23日轉讓系爭債權予原告,嗣
原告受讓該債權後,乃持系爭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
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由本院以系爭強制執行
事件受理在案,並於102年6月28日對被告核發系爭扣押暨
移轉命令,而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乃均於102年4月25日合
法送達被告,且被告迄今均未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償還等
情,業經原告提出本院91年4月22日90年度執字第10563號
債權憑證1紙、債權讓與證明書3紙、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
1紙為證(詳本院卷第7至12、1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詳本院卷第29頁),原告主張自應堪信屬實。而被告固仍
以孫景章、羅秀華於95年起均已不再支領薪資云云置辯,然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孫景章、羅秀華102年、103年之稅務電
子匣門調件明細表,足認孫景章、羅秀華102年、103年間
均仍分別有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處任職
且支薪之紀錄,顯見渠等上開所辯,難認與事實相符,洵難
憑採。
㈡按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
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
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
,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權利或第
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
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強制執行法第
11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執行法院所發
之收取命令與移轉命令不同,前者債權人僅取得以自己名義
向第三人收取金錢債權之收取權,債務人僅喪失其收取權,
而未喪失其債權。後者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已移轉
於債權人,債務人即喪失其債權(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
1966號判例要旨參照)。是若執行法院已向第三人發移轉命
令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已移轉於債權人,債權人即得
依該已發生效力之移轉命令,於第三人不依該移轉命令對債
權人給付時,直接起訴請求第三人給付。查本件原告以其對
債務人孫景章、羅秀華之系爭債權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
院即本院核發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已如上述,而扣押命令
係執行法院先以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
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移轉命令則係將被扣押之債權移轉於
執行債權人以清償執行債權,債務人因此喪失該債權,由執
行債權人成為該債權之主體。是被告於收受系爭扣押暨移轉
命令後,即不得對孫景章、羅秀華為清償,且自收受系爭扣
押暨移轉命令時起,孫景章、羅秀華對被告之薪資債權其中
遭扣押部分,更已按原告之債權比例移轉予原告,被告自負
有給付原告所受讓薪資之義務;是原告據此提起給付之訴,
請求被告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自該命令生效之日,即被
告收受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翌日之102年4月26日起,在系
爭債權範圍內,按月將孫景章、羅秀華每月得支領之薪資債
權之3分之1,按原告之債權比例給付原告,自屬依法有據
。
㈢再查孫景章、羅秀華於102年至103年間均任職於被告行景
東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而孫景章於被告行景東工程
有限公司103年之薪資所得為250,000元(月薪約為20,833
元【計算式:250,000÷12=20,833,小數點以下4捨5入
】)、於被告成展工程行102年及103年之薪資所得則分別
為300,000元(月薪約為25,000元【計算式:300,000÷12
=25,000】)、220,000元(月薪約為18,333元【計算式:
220,000÷12=18,333,小數點以下4捨5入】);羅秀華
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102年及103年之薪資所得則分
別為241,200元(月薪約為20,100元【計算式:241,200÷
12=20,100】)、303,400元(月薪約為25,283元【計算式
:303,400÷12=25,283,小數點以下4捨5入】)、於被
告成展工程行102年及103年之薪資所得則分別為120,000
元(月薪約為10,000元【計算式:120,000÷12=10,000】
)、80,000元(月薪約為6,667元【計算式:80,000÷12=
6,667,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有孫景章、羅秀華102
年、103年之稅務電子匣門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自堪認為
真。而原告聲請強制執行後,另有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債
權人亦就孫景章對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聲請
強制執行,其中附表一編號2之債權亦經本院核發扣押暨移
轉命令後,送達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移轉命令生效日
期、債權額均如附表一編號2所載,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
司於法定異議期間均未異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經本
院調取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執行案卷審閱無誤,茲以孫景
章自103年6月至12月於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每月薪資
之1/3,依各債權人取得移轉命令生效日及債權比例計算結
果,原告自103年6月至12月受移轉而取得之薪資債權,合
計為14,096元【計算式如附表二】,而原告所受移轉孫景章
自102年5月至103年12月於被告成展工程行每月薪資之
1/3,計算結果則為139,996元【計算式如附表三】;另原
告所受移轉羅秀華自102年5月至103年12月於被告行景東
工程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每月薪資之1/3,計算結果則分
別為154,736元【計算式如附表四】、53,328元【計算式如
附表五】。是被告迄今既均未依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對原告
給付,則原告逕起訴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給付原告
168,832元【計算式:14,096+154,736=168,832】、被
告成展工程行給付193,324元【計算式:139,996+53,328
=193,324】,均有理由。
四、從而,原告本於系爭扣押暨移轉命令,請求被告行景東工程
有限公司、成展工程行各應給付原告168,832元、193,324
元,及均自更正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1月15日(詳本院
卷第132、134頁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5%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又本件事證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
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高雄 簡易庭 法官陳奕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郭南宏
附表一:(聲請扣押孫景章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薪資之債權)
┌─┬──────────┬──────┬─────────────┐
│編│執行案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移轉命令核發、送達及生效日│
│號││(債權比例)││
├─┼──────────┼──────┼─────────────┤
│1│102年司執字第55982│361,210元│102年4月23日核發、同年月│
││號(同泰資產管理有限│(29%)│25日送達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同年月26日生效。│
├─┼──────────┼──────┼─────────────┤
│2│102年司執字第45891│892,164元│103年4月1日核發、同年月│
││號(台灣金聯資產管理│(71%)│3日送達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月4日生效。│
└─┴──────────┴──────┴─────────────┘
附表二:(孫景章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扣押金額│原告可收取金額│
├─────┼───────┼──────────┼────────┤
│103年6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250,000/12=│(20,833/3=6,944,│(6,944×29%=│
││20,833,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捨5入)│2,013.76)│
││以下4捨5入)│││
├─────┼───────┼──────────┼────────┤
│103年7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103年8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103年9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103年10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103年11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103年12月│20,833元│6,944元│2,013.76元│
├─────┴───────┴──────────┼────────┤
│總計│14,096元│
││(2,013.76×7=│
││14,096,小數點以│
││下4捨5入)│
└────────────────────────┴────────┘
附表三:(孫景章於成展工程行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扣押金額│原告可收取金額│
├─────┼───────┼──────────┼────────┤
│102年5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300,000/12=│(25,000/3=8,333,││
││25,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
├─────┼───────┼──────────┼────────┤
│102年6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7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8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9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10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11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2年12月│25,000元│8,333元│8,333元│
├─────┼───────┼──────────┼────────┤
│103年1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220,000/12│(18,333/3=6,111)││
││=18,333,小數│││
││點以下4捨5入│││
││)│││
├─────┼───────┼──────────┼────────┤
│103年2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3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4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5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6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7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8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9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10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11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103年12月│18,333元│6,111元│6,111元│
├─────┴───────┴──────────┼────────┤
│總計│139,996元│
││(【8,333×8】│
││+【6,111×12】│
││=139,996)│
└────────────────────────┴────────┘
附表四:(羅秀華於行景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扣押金額│原告可收取金額│
├─────┼───────┼──────────┼────────┤
│102年5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241,200/12=│(20,100/3=6,700)││
││20,100)│││
├─────┼───────┼──────────┼────────┤
│102年6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7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8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9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10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11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2年12月│20,100元│6,700元│6,700元│
├─────┼───────┼──────────┼────────┤
│103年1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303,400/12=│(25,283/3=8,428,││
││25,283,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以下4捨5入)│││
├─────┼───────┼──────────┼────────┤
│103年2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3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4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5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6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7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8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9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10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11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103年12月│25,283元│8,428元│8,428元│
├─────┴───────┴──────────┼────────┤
│總計│154,736元│
││(【6,700×8】│
││+【8,428×12】│
││=154,736)│
└────────────────────────┴────────┘
附表五:(羅秀華於成展工程行之薪資部分)
┌─────┬───────┬──────────┬────────┐
│收取年月份│薪資│扣押金額│原告可收取金額│
├─────┼───────┼──────────┼────────┤
│102年5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120,000/12=│(10,000/3=3,333,││
││1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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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6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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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7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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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8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
│102年9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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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0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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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1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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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12月│10,000元│3,333元│3,3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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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80,000/12=│(6,667/3=2,222,││
││6,667,小數點│小數點以下4捨5入)││
││以下4捨5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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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2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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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3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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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4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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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5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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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6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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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7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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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8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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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9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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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0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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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1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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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2月│6,667元│2,222元│2,2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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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53,328元│
││(【3,333×8】│
││+【2,222×12】│
││=53,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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