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司鳳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樹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順吉 間因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