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鳳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樹茸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順吉 間因土地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
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應徵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
,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