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小字第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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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小字第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林建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高雄市○○區○○里○○路○○○號,此
有戶籍謄本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