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鳳小字第912號
上 訴 人 李坤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秀蘭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