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志緯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4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應補充「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國112年6月21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亦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罰金如易服勞役」前應補充「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之前補充「均」,因係文字漏載(理由已記載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法條已記載第41條第1項前段),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補充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品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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