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6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玳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玳維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首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17時許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9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2年7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而被告於112年3月29日14時40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所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因係在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前所犯,為該觀察、勒戒程序所及,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373號、112年度毒偵字第224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因上開案件為警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各含有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41號、112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54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參,足認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又附表所示編號2之吸食器,因與其內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及N,N-二甲基安非他命,難以完全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9月7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毒品成分數量備註1甲基安非他命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合計2.1553公克)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11月9日草療鑑字第1111100041號鑑驗書。2.112年度安保字第262號扣押物品清單。2吸食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2組1.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2年4月18日草療鑑字第1120400154號鑑驗書。2.112年度保管字第3109號扣押物品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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