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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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救字第19號
聲請人 郭玉卿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請鈞院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應堪認定。另依聲請人所為主張及卷內資料予以觀察,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准許之望,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暫免繳納清算費用,於法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法 官 王獻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