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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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1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翁岱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4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翁岱琳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659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經核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單獨沒收上開扣案物品,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熊大吸管套公仔

  324件

2

可妮兔 吸管套公仔

  107件

3

莎莉 吸管套公仔

  65件

4

熊大擺飾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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